深圳邦城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深圳邦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6民初5605号
原告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鸿。
委托代理人王小路,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邦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彦滨。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5316.36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LPR3.85%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邦城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5316.36元及利息损失(以275316.3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5元、财产保全费1964元,合计4779元,由原告负担48元,由被告负担4731元,原告已预交的473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73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练慧莹
书记员  陈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