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7033号
原告:四川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
法定代表人:王礼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仁寿晨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荣,四川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四川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雪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