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0590号
原告:如皋蒲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龙新家园综合楼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如皋蒲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7日以“被告已将下欠货款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蒲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如皋蒲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