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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蒲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0590号 原告:如皋蒲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龙新家园综合楼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如皋蒲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7日以“被告已将下欠货款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蒲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如皋蒲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