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宜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文清,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在期限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苏039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梁化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