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浦城县协鑫合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浦城县协鑫合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仙阳镇江浦路1号(仙阳高速公路互通口正对面)仙阳镇农业服务中心内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碧螺山1#区1#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浦城县协鑫合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2民初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浦城县协鑫合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中,涉案光伏电站投资金额1.411亿元,因国家政策的改变,经营状况遭受重大影响,巨额国家财政补贴不能及时到账,实际上产生了情势变更,这是上诉人自身无法克服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使上诉人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进而影响到上诉人对电站的运营和维护,影响到电站安全,造成社会重大影响。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建设施工地点在浦城县辖区,且诉讼标的额为400多万元,根据(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上述规定浦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被上诉人江苏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浦城县协鑫合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其请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玲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