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昊城砼制品有限公司、**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民初3305号之二
原告:安徽昊城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刘府镇黄庙村刘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59745664B。
法定代表人:曹培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府城镇安东桥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739469649。
法定代表人:张东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昊城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昊城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昊城砼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昊城砼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安徽昊城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苗传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华元
书 记 员 李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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