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定远县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6民初3907号
原告:**元,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定远县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府城镇陵园路225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4112507394696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定远县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元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文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