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运盛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07执541号
本院在执行武汉运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鄂0107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运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09,768.78元及违约金328,858.5元;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运盛商贸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638,627.28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8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27,90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9,165元。现查明,截止到2021年3月10日,被执行人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23,549.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24,251.0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波
书记员  吴 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