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3047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有色金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沈彩君。
被告:曹东,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所欠的工资175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元月,被告曹东叫原告到被告西禾公司从事钢结构铆工一职,工资300元/天,从2月开始到4月工资一直未付。经催促被告曹东于2019年11月1日出具欠条一份,但至今一直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同一事实、理由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已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中包括西禾公司向其支付欠付的工资17500元。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9日做出宜劳人仲案字[2020]第16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西禾公司支付***欠付工资9825元,该裁决已生效。2022年1月20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西禾公司支付2019年2-4月的工资17500元。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21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综上,***系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相同仲裁请求的二次仲裁申请,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展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徐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