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1341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65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有色金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P2JLF0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市锦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丰义锦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9832459X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锦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原告逾期交纳诉讼费,经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