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246号
申请人: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65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有色金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P2JLF0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锦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丰义锦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9832459X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锦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26208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人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锦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2620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