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6921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有色金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飞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20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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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陈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