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6921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有色金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飞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20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