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民初5487号
原告:安徽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紫
云路与广西路东北侧滨湖世纪城振徽苑12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79343589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被告:陈远,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
肥西县上派镇新城家园,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多方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相关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