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2178号
原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三路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08773L。
法定代表人:涂清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宾,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688弄2号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D076W。
法定代表人:彭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虎,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中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72元,减半收取7886元,由原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宾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