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1民初5995号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东路12号三层E357。
法定代表人:代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昊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43号办公楼一楼东1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昊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