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601民初974号
原告:***,男, 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城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军垦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96570885U。
法定代表人:马玉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城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9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8.8元,合计382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丽萍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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