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城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601民初974

原告:***,男, 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城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军垦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96570885U。

法定代表人:马玉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城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9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8.8元,合计382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刘丽萍

 

                          二○一二十八

 

书  记  员   张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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