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601民初525号
原告:新疆青投美嘉美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二十三区猛进南路616号青湖·铭城商业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722409514。
法定代表人:陈自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新疆青投美嘉美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城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军垦北路9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9657088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青投美嘉美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城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青投美嘉美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青投美嘉美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60元,合计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青投美嘉美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仪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