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601民初1665号
原告:**,汉族,住五家渠市。
被告:新疆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新疆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