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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城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601民初1665号 原告:**,汉族,住五家渠市。 被告:新疆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新疆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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