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毛跃新、新疆城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兵0601民初295号 原告:***,男,住新疆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某局 负责人:***,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新疆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某局、新疆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铭 审 判 员  孙 仪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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