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621民初2450号
申请人:***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金县柏埔镇东升路初帆楼。
法定代表人:陈嘉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远带,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登,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大水坑社区大三村。
法定代表人:邢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86元,由原告***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冠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