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建建设有限公司

东源县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625民初2210号之一
原告:东源县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柳城镇围星村江背坑小组(205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锦,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华强创意公园5栋1003。
法定代表人:邢飞。
原告东源县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源县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149元、保合费5000元,原告东源县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日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