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564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云星珠坑村珠坑大道2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奇,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颖湘,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扬公司)因起诉广东清华中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中邦公司)、立信染整机械(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2110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类别,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根据上诉人的实际施工内容显示,涉案工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规定的建筑活动。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废气治理工程设备竣工移交施工清单》及施工图纸显示,上诉人所需要施工的内容包括:管道阀门、烟管、支架等管路系统安装、喷淋塔、循环泵、液位控制器、排气筒等设备安装。即涉案工程涉及了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进行安装的工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规定建筑活动范围。2.依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50841-2013),建设工程根据不同的属性归属于不同的类别。涉案工程是对废气、废水的处理,属于建设工程中的环保工程类别。3.涉案工程需要相应的环保工程承包资质,而上诉人具备相关资质,能够承接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范围的工程。二、涉案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合同虽然约定了“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但是该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涉案工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因此,本案纠纷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三、经上诉人搜索所得的案例可知,废气处理工程纠纷的案由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明显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上诉人中扬公司二审期间提交如下证据:1.《废气治理工程设备竣工移交施工清单》;2.施工图纸;3.《建设工程分类标准》;4.(2020)粤1971民初23785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7民终3113号民事判决书、(2020)闽0502民初3822号民事裁定书、(2020)赣08民辖终91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查明,2018年3月16日,被上诉人清华中邦公司(承建方、甲方)与上诉人中扬公司(分包方、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inicbond2018001#),其中约定如下:1.清华中邦公司将立信公司酸洗、喷油车间防腐及废气处理工程分包给中扬公司;2.工程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3.工程内容包括厂房、污水处理站、仓库的防腐工程、车间废气处理工程、粉尘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安装、调试工作;4.清华中邦公司有权委派人员监督和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5.废气处理检测项目,中扬公司须经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供验收合格报告;6.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清华中邦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扬公司提交的证据内容反映,涉案工程主要是对废气、粉尘的处理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中的环保工程类别,且合同履行涉及工程监理、验收等环节,因此本案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由清华中邦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该协议管辖违反了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无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中扬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对中扬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211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