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1104号
起诉人: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2号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3147047XM。
法定代表人:卢军,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颖湘,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
广东清华中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立信染整机械(广东)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请求:1.判令广东清华中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款4184344.87元及利息6264.89元(利息以应付的工程款为本金,从2021年6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6月20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立信染整机械(广东)有限公司在欠付广东清华中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起诉人对承建的酸洗、喷油车间防腐及废气处理总承包工程经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数额暂合计:4190609.76元)。事实与理由:立信染整机械(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立信公司)需要建设“立信染整机械(广东)有限公司酸洗、喷油车间防腐及废气处理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为涉案工程),并发包给广东清华中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清华公司)施工。在2017年12月13日,清华公司拟与中扬公司合作建设,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中扬公司借支250000元给清华公司用于该项目前期投入。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12止。在2018年3月16日,清华公司将其承建的涉案工程,分包给起诉人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扬公司),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inicbond2018001#),约定甲方为清华公司,乙方为中扬公司。合同内容约定如下:工程名称:酸洗、喷油车间防腐及废气处理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为涉案工程)。工程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工程造价:人民币¥7550000元整(人民币柒佰伍拾伍万元整),(其中乙方开具3000000元(大写:叁佰万元整)17%增值税票、开具4550000元(大写:肆佰伍拾伍万元整)11%的工程发票。工程付款方式:(1)合同签定后甲方预付合同总价25%,即人民币1887500元整(RMB:壹佰捌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作为工程预付款;(2)乙方完成70%以上的防腐工程及主要设备发运到现场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35%,即人民币2642500元整(RMB:贰佰陆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3)最终验收合格(即环保监测达标通过)后支付35%,即人民币2642500元整(RMB:贰佰陆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4)质量保证金为5%,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即人民币377500元整(RMB:叁拾柒万柒仟伍佰元);(5)以上支付节点需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第3项款项时需开具4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防腐结算方式:防腐工程综合单价包干(环氧树脂地板漆:110元/m2,三布五涂:120元/m2,五布七涂140/m2),不调整措施费,工程量按实际结算,包验收;酸洗、喷油、打磨车间废气处理工程总价包干,包验收。合同签订后,中扬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涉案工程增加了防腐工程的工程量,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编号:sinicbond2018001#-01)确认,该增加的工程量对应工程款金额为407679元,即本工程项目总价款共计7957679元(7550000元+407679元)。2019年9月,涉案工程中的防腐工程完工;2020年11月19日,涉案工程全部完工。2020年11月19日,涉案工程交付立信公司使用。2021年2月24日,立信公司就涉案工程出具工程调试验收单。中扬公司所施工的涉案已经完工,且业主立信公司已完成验收,即涉案工程环保监测达标通过。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清华公司应向中扬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21年6月7日,中扬公司与清华公司签订《关于立信染整机械(广东)有限公司酸洗、喷油车间防腐及废气处理总承包工程结算的说明》,双方共同确认,清华公司已清偿全部借款,涉案工程的剩余工程款金额为4184344.87元。但截止至起诉之日,中扬公司仅收到清华公司付的3773334.13元工程款,清华公司至今未支付的工程款为4184344.87元,其行为已然严重损害了中扬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清华公司应承担赔偿中扬公司利息损失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立信公司作为发包人,其应在欠付清华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中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起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享有就承建的工程的款价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清华公司应向中扬公司支付工程款4184344.87元及相应利息,立信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连带责任,且中扬公司享有就承建的工程的款价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现为维护中扬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将清华公司和立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案情,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从起诉人提供的证据反映,发包方(甲方)广东清华中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承包方(乙方)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共同签订合同编号Sinicbond2018001#《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工程名称为酸洗、喷油车间防腐及废气处理总承包工程,工程内容:厂房H(酸洗车间)、厂房B、污水处理站、仓库A、仓厍B的防腐工程、酸洗车间废气处理工程、喷油车间废气处理工程、打磨车间粉尘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安装、调试工作。工程地点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起诉人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广东清华中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广州市非本院辖区。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视为合法有效。立信染整机械(广东)有限公司(甲方)与广东清华中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SHBGC201801《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该合同签订方是本案中的两被起诉人,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该合同相对方,故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起诉人主张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述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非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故,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法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少益
审判员  郑 澎
审判员  吴园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