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003民初468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路400号国际IT城406室。
法定代表人:聂红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衡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坪田路台湾工业园标准厂房7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曹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超,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行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衡芳,被告华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段志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华特公司支付合同款220000元。二、判令华特公司支付违约金22000元。三、判令华特公司支付滞纳金8676.8元。四、判令华特公司支付追讨尾款支出的杂费1000元。五、判令解除合同并华特公司支付尾款20000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华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经协商于2017年9月15日签订了《企业资质申报服务委托代理合同书》,通行公司协助华特公司向社会聘请高级人才,同时培养一批职业技术工人队伍并考取相关的资格证书。后合同执行期间,建设部门的资质审批与行政管理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建造师的流动性紧缩。二是中级工程师的职称证书要求必须满足网上查询的条件,导致部分技术人员必须重新招聘。三是湖南省统一组织的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培训工作全面暂停。以上原因导致华特公司的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断断续续。2018年4月,建设部门的政策稳定下来,通行公司重新进行了部署,组织安排了高级人才的聘选工作。2018年5月30日合同到期,双方于2018年6月28日签定了补充合同。后因华特公司的原因,未赶上郴州市2018年第三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但在通行公司的规划下,资质申报在第四批顺利完成,并于2018年12月12日在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官方网站公示合格。依据合同约定,华特公司应支付220000元,但通行公司多次催促,华特公司仍未支付。通行公司不得不终止剩余服务工作。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华特公司辩称:一、通行公司诉请的220000元合同款无事实依据。通行公司未在约定日期2018年10月29日前将资质办理材料提交到郴州市建设局并开具受理证明,未在2018年11月9日前办理完成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审批流程。二、通行公司诉请违约金、滞纳金及杂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华特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三、通行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支付尾款2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通行公司未在合同期限内申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华特公司已告知通行公司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
华特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确认华特公司2019年2月14日发出的《解除合同告知书》有效,合同终止。二、判令通行公司退回服务费30000元。三、判令通行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四、通行公司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按约定需在2018年11月15日前办理完毕,但通行公司于2019年1月3日才申报办理完毕,延迟近两个月。且通行公司一直未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通行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给华特公司造成了损害,故反诉,望判如所请。
通行公司对华特公司的反诉辩称,通行公司不需要退服务费和支付违约金,因为通行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为华特公司办理了资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5日,通行公司与华特公司签订了《企业资质申报服务委托代理合同书》约定,华特公司委托通行公司代理申报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代理期限从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代理费用总额为300000元。2018年6月2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甲方: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湖南通行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服务委托代理合同书》。执行期间,由于联络过程中出现工作进展变化,导致甲方委托事项未能及时办结。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意见如下:甲乙双方同意将原合同约定期限顺延至2019年1月30日。就此,乙方对资质申报的现有条件及政策环境进行评估后,作出以下申报计划:……。5、支付条件及付款方式调整如下:5.1第一次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才费用预付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甲方已在2017年9月20日完成支付);5.2第二次支付:2018年10月29日前,乙方提供资质申报全部人员资料到位并把资质办理所需资料提交到郴州市建设局后开具受理证明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才代理服务费壹拾贰万元整;5.3第三次支付:2018年11月9日前,乙方代理甲方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申报流程,经甲方所在地建设部门审批核准同意后(以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合格结果为准)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壹拾万元整;第四次支付:2019年1月30日前,乙方代理甲方完成《安许》申报审批流程,经湖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同意,并将审批结果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伍万元。……。7、本次补充合同的顺延截止日期到期后,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企业委托办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项资质,乙方若未能全数如期完成申报事项,责任由乙方承担,具体约定如下:7.1此协议到期后,乙方未完成甲方委托事宜,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须在叁日内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全额申报服务费及人才代理服务费等费用。7.2若有明显事实证明乙方即将完成甲方委托的代理事项,经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办理的,每延迟壹个月,乙方承担壹万元违约金,以此类推。……”
2019年1月3日,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华特公司颁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19年2月14日,华特公司向通行公司邮寄《解除合同告知书》。通行公司未办理安全许可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通行公司是否违约,华特公司应否向通行公司支付服务费。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通行公司需于2018年11月9日前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申报流程并经建设部门审批核准同意。华特公司取得以上资质的时间为2019年1月3日,延期1个月25天。《补充协议》7.2条约定,“若有明显事实证明乙方即将完成甲方委托的代理事项,经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办理的,每延迟壹个月,乙方承担壹万元违约金,以此类推。……”本案中,虽然华特公司取得资质的时间有所延迟,但华特公司并未提出解除合同,其是在取得资质后再向通行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华特公司以此拒付服务费,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协议约定,华特公司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后,还需向通行公司支付服务费220000元。但通行公司延期1个月25天,故按照约定,需承担违约金18333元(10000元+10000元÷30天×25天)。因此,华特公司应向通行公司支付服务费201667元(220000元-18333元)。由于通行公司延期办证,本身亦构成了违约,故其主张的违约金、滞纳金、杂费,本院不予支持。因华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办理好,故通行公司关于合同尾款2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补充协议》的期限为2019年1月30日,该协议还约定华特公司可单方终止合同,而华特公司实际于2019年2月14日提出终止合同,故此时该协议终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服务委托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终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01667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375.15元,减半收取2687.58元,反诉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共计3012.5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7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欧阳懿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志平
书 记 员 王延松
附证据目录: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原告(反诉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拟证明原告(反诉被告)的信息。
证据3、原告(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证明,拟证明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5、关于2018年第四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拟证明原告(反诉被告)已经为被告(反诉原告)办理了资质。
证据6、被告(反诉原告)营业执照,拟证明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7、企业资质申报服务委托代理合同书,拟证明原、被告(反诉原告)的合同关系。
证据8、补充协议,拟证明原、被告(反诉原告)的合同关系。
证据9、原告(反诉被告)公章损坏证明,拟证明公司名称变更。
证据10、被告(反诉原告)付款回复函,拟证明原、被告(反诉原告)的合同关系。
证据11、合同费用催缴函,拟证明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催缴费用。
证据12、解除合同告知书,拟证明原、被告(反诉原告)的合同关系。
被告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反诉原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2、企业资质申报服务委托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证明,拟证明合同内容及原告更换公章。
证据3、转账凭证,拟证明被告(反诉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9月21日向原告(反诉被告)转账支付30000元服务费。
证据4、郴州市企业养老保险处证明及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拟证明被告(反诉原告)按约定交纳了社保。
证据5、介绍信、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资质现场核查通知,拟证明被告(反诉原告)2018年12月26日才收到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资质现场核查通知书。
证据6、联络函及快递单,拟证明被告(反诉原告)2018年6月1日向原告(反诉被告)发出联络函,原告(反诉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合同,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30000元。
证据7、解除合同告知书及快递单,拟证明2019年2月14日,被告(反诉原告)告知原告(反诉被告)终止《企业资质申报服务委托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并按约定退回已支付的30000元服务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