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0民终3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斌,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超,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红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衡芳,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斌、段志超,被上诉人通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衡芳参加了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特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项,依法改判为驳回通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华特公司的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通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案涉合同约定的费用包括申报服务费100000元及人才代理费200000元,华特公司依据案涉合同约定已向通行公司支付30000元服务费,并依据合同约定如期交纳了社保,后因通行公司迟延履行合同导致未按期办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通行公司应在2018年11月9日前代办完成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在2018年11月完成对华特公司公司提供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取证,在2019年1月30日前代办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但通行公司仍不按约定时间办理相关资质,直至2019年1月3日才办理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且从未申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因通行公司的违约,造成华特公司不能按期参加工程招投标,华特公司无奈于2019年2月14日向通行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书》,解除案涉合同及要求通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通行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对华特公司提供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取证,故不能支付其服务费。二、本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但华特公司于2019年6月4日才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通行公司辩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均已经办理,对华特公司提供的人员也进行了培训,只是这些人自己没有通过考试,通行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请求维持原判。
通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华特公司支付合同款220000元。二、判令华特公司支付违约金22000元。三、判令华特公司支付滞纳金8676.8元。四、判令华特公司支付追讨尾款支出的杂费1000元。五、判令解除合同并由华特公司支付尾款20000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华特公司承担。
华特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一、确认华特公司2019年2月14日发出的《解除合同告知书》有效,合同终止。二、判令通行公司退回服务费30000元。三、判令通行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四、通行公司负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5日,通行公司与华特公司签订了《企业资质申报服务委托代理合同书》约定,华特公司委托通行公司代理申报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代理期限从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代理费用总额为300000元。2018年6月2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甲方: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湖南通行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服务委托代理合同书》。执行期间,由于联络过程中出现工作进展变化,导致甲方委托事项未能及时办结。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意见如下:甲乙双方同意将原合同约定期限顺延至2019年1月30日。就此,乙方对资质申报的现有条件及政策环境进行评估后,作出以下申报计划:……。5、支付条件及付款方式调整如下:5.1第一次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才费用预付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甲方已在2017年9月20日完成支付);5.2第二次支付:2018年10月29日前,乙方提供资质申报全部人员资料到位并把资质办理所需资料提交到郴州市建设局后开具受理证明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才代理服务费壹拾贰万元整;5.3第三次支付:2018年11月9日前,乙方代理甲方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申报流程,经甲方所在地建设部门审批核准同意后(以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合格结果为准)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壹拾万元整;第四次支付:2019年1月30日前,乙方代理甲方完成《安许》申报审批流程,经湖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同意,并将审批结果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伍万元。……。7、本次补充合同的顺延截止日期到期后,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企业委托办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项资质,乙方若未能全数如期完成申报事项,责任由乙方承担,具体约定如下:7.1此协议到期后,乙方未完成甲方委托事宜,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须在叁日内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全额申报服务费及人才代理服务费等费用。7.2若有明显事实证明乙方即将完成甲方委托的代理事项,经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办理的,每延迟壹个月,乙方承担壹万元违约金,以此类推。……”2019年1月3日,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华特公司颁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19年2月14日,华特公司向通行公司邮寄《解除合同告知书》。通行公司未办理安全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通行公司是否违约,华特公司应否向通行公司支付服务费。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通行公司需于2018年11月9日前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申报流程并经建设部门审批核准同意。华特公司取得以上资质的时间为2019年1月3日,延期1个月25天。《补充协议》7.2条约定,“若有明显事实证明乙方即将完成甲方委托的代理事项,经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办理的,每延迟壹个月,乙方承担壹万元违约金,以此类推。……”本案中,虽然华特公司取得资质的时间有所延迟,但华特公司并未提出解除合同,其是在取得资质后再向通行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华特公司以此拒付服务费,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协议约定,华特公司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后,还需向通行公司支付服务费220000元。但通行公司延期1个月25天,故按照约定,需承担违约金18333元(10000元+10000元÷30天×25天)。因此,华特公司应向通行公司支付服务费201667元(220000元-18333元)。由于通行公司延期办证,本身亦构成了违约,故其主张的违约金、滞纳金、杂费,不予支持。因华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办理好,故通行公司关于合同尾款20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此外,《补充协议》的期限为2019年1月30日,该协议还约定华特公司可单方终止合同,而华特公司实际于2019年2月14日提出终止合同,故此时该协议终止。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服务委托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终止;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01667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5375.15元,减半收取2687.58元,反诉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共计3012.5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72.58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华特公司提交了三份证据:证据一、代表通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代表人聂红辉的微信信息截图,拟证明通行公司已明确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属违约;证据二、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公告,拟证明华特公司委托申报的建筑行业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系整体,不可分割,通行公司单独办理出一个资质证书不能使华特公司产生经济效益,华特公司凭一个资质证书不能进行投标,两证需共同使用;华特公司提供的委托培训的技术人员均需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未考取相关证书也不能进行工程投标;证据三、招标公告,证明内容同证据二。
通行公司质证意见:对华特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一的证明目的无异议,但是因为华特公司没有付款通行公司才停止办理的;对证据二、三的证明方向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通行公司对三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在相关工程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是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华特公司是否应支付通行公司各项费用,如需支付,应支付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通行公司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代办完成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于2019年1月30日前代办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8年11月完成对华特公司提供的15名人员进行培训并取证,通行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全面完成上述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华特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通行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通行公司已于2019年1月3日代办完成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于2018年11月完成对华特公司公司提供的15名人员进行培训,并有5名人员通过考试并取证,华特公司持以上证书与其自行办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参与相关工程的招投标,故华特公司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给通行公司。根据《企业资质申报服务委托代理合同书》第三条以及合同附件一清单三的约定,通行公司应扣除未代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费用30000元,以及酌情扣除华特公司10名人员未取得岗位证书的费用20000元,共计50000元,华特公司应支付通行公司250000元。华特公司已支付30000元,还应支付通行公司220000元。因通行公司办理两个资质证书时间延期1个月25天,按照《补充协议》约定,需承担延期违约金,一审判决认定华特公司还应向通行公司支付扣除延期违约金18333元后的服务费201667元是正确的。另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本案一审立案时间是2019年2月18日,一审判决时间是2019年5月14日,并未超期结案,一审判决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上诉人华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5元,由上诉人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志刚
审 判 员 李惠铭
审 判 员 杨爱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邝玲娟
书 记 员 何淑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