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耀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003执94号
申请执行人:胡耀中,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耀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新村一组209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胡耀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临邑大道坪田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23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日制作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六年八月十二日制作的(2016)湘10民终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702.92元(含案件受理费3898.42元、执行费387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72702.92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