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983民初3685号
原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76117594H。
法定代表人罗武,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台湾工业园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91990002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70元,减半收取27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4805元由原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丹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983执保15号
原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76117594H。
法定代表人罗武,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3707952999。
被告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台湾工业园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91990002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办事处骆仙居委会骆仙西路1号香榭丽舍,身份证号码:432827197704256854。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华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0万元整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