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东泰建设有限公司

中元东泰建设有限公司、喀什宏祥佳川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3民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元东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药王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郭艳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喀什宏祥佳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远方国际物流港C1区004号。
法定代表人:李粟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涛,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元东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喀什宏祥佳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30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案件当事人,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30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元东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鲁   红   梅
审 判 员 麦麦提艾力·艾则孜
审 判 员 褚   彩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利   军
书 记 员 唐   文   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