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5民初6525号
原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腾飞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458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贞,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众帮机电设备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科创楼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A9JE65。
法定代表人:张矿,总经理。
原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管守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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