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濉溪县龙顺物贸有限公司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621民初4941号
原告:濉溪县龙顺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国际商贸城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应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
被告: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众帮机电设备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濉溪县龙顺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濉溪县龙顺物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濉溪县龙顺物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濉溪县龙顺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濉溪县龙顺物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存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梦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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