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6民终5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众帮机电设备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科创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该公司综合管理部副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宗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大中,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2民初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紫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周俊,被上诉人环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大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大中,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紫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从双方合同的约定可知本案定性为承揽合同较为精准。2.环碧公司在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起诉紫朔公司及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两案件,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均以承揽合同立案。3.本案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环碧公司辩称,本案貌似承揽合同,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对环保工程专业企业资质做了相关规定,且涉案合同中加工零部件行为是为了履行建设安装工程做准备,结合本案紫朔公司的举证,明显可以看出涉案合同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判以合同的约定管辖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由,驳回紫朔公司的诉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紫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紫朔公司与环碧公司签订的B区合同;2.判令环碧公司向紫朔公司支付违约损失等共计387.7226万元(详见损失清单);不包括A区消缺整改费用,待发生后另行计算;3.由紫朔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环保工程系建设工程项目,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紫朔公司与环碧公司约定发生纠纷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紫朔公司与环碧公司的约定违反了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约定无效。本案中环碧公司虽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到庭参加诉讼并进行了答辩,但应诉答辩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故不能因此视为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该案所涉及的工程安徽临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焦炉烟道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EPC项目地点在安徽省濉溪县,故本案不属于一审法院院管辖。裁定:驳回紫朔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紫朔公司围绕其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3民初836号、(2017)豫1323民初3236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涉案合同已被该院认定为承揽合同,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首先该两份裁定书是否生效不得而知,其次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不能作为确定本案案由的裁判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案由的确定应当以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从本案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及内容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买卖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合同内容并非买卖合同,紫朔公司认为属于承揽合同,环碧公司则认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合同的内容判断,涉案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专项分包合同即环保工程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内容中该合同履行的方式是紫朔公司购买环碧公司的环保设备并由环碧公司进行安装,而此环保工程属于整体工程中的组成部分。从承揽合同的定义来分析,承揽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承揽合同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中所规定的合同,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属于广义承揽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独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再定性为承揽合同。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涉案合同的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裁定定性准确。
综上,上诉人紫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属于该院专属管辖范围裁定驳回紫朔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永生
审判员  柏 莉
审判员  周梦漪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天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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