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04民初340号
2019年2月20日,本院收到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碧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环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2017年8月16日环碧公司与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朔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及2017年9月11日补充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紫朔公司据实结算支付环碧公司工程款5820187.32元;3、请求判令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又名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对据实结算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紫朔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总承包了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又全部违法转包给紫朔公司,因紫朔公司不具备环保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017年8月16日,紫朔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环碧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紫朔公司向环碧公司购买两套焦炉烟道气脱硫脱销除尘工程EPC项目滤管除尘器,单价262.5万元,总金额525万元。2017年9月11日又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价款增加为574万元,合同工期变更为2017年11月10日。合同签订后,环碧公司认真履行合同,因天气影响及紫朔公司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成本大幅增加,为保证工程质量,只好突破协议约定价款施工,截止2017年12月底,完成A区施工,完成B区部分施工,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B区承包施工合同。截止2018年3月,环碧公司为履行合同实际发生损失8116187.32元,紫朔公司仅支付工程款229.6万元,环碧公司损失5820187.32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违法转包,具有重大过错,应与紫朔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紫朔公司曾就本案涉及的工程向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皖0602民初69号民事裁定,认为涉及的工程安徽临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焦炉烟道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EPC项目地点在安徽省濉溪县,故本案不属于杜集区人民法院管辖,驳回紫朔公司的起诉。紫朔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皖06民终59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上述裁定认定,环碧公司与紫朔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专项分包合同即环保工程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已认定项目地点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德力
书记员  陈 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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