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1075号
申请人:***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诚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诚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270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诚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4862.77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6日续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诚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270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