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581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60号长城大厦。
原告***与被告***、江苏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