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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581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60号长城大厦。 原告***与被告***、江苏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