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569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江苏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文化产业园C1楼6层东半区(D)附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