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与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1财保80号

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6J6R7M。

负责任人:刘兵,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32328849。

法定代表人:朱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对被申请人的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8115995010200001378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的国网重庆秀山公司10kv线路及上寨台区等关口表改造工程款及国网重庆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质保金314798.09元。

二、准予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重庆洋河支行(账户:×××)银行存款435201.91元。

案件受理费4270元,由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