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653号
 
原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3单元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32328849。
法定代表人:朱云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筱蔚(特别授权),重庆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巫山县广东中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6LJB4P。
负责人:王洪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 934元,减半收取8467元,由原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彭庆娇
书  记  员 康传宇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