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4民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3单元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32328849。
法定代表人:朱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筱蔚,重庆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东风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6J6R7M。
负责人:刘兵,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亮,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泽建筑公司)因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秀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1)渝024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询问审理。上诉人旭泽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云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筱蔚,被上诉人国网秀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吕春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泽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国网秀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国网秀山分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开庭审理结束后,国网秀山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告知也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且未对旭泽建筑公司在一审开庭审理中提交的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质证,违反法定程序。2.案涉工程铁塔基础破损是因为混凝土强度过低而产生冻融破坏,并非施工质量造成混凝土强度过低未满足设计要求。首先,原国家住建部主编和批准的《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明确规定了微冻地区的混凝土设计标准不得低于C40,但国网秀山分公司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确定的混凝土强度为C25,比国家最低标准低了37.5%。其次,国网秀山分公司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所采用的数据系已经被冻融破坏长达三年时间后的数据,此数据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是肯定的也是必然的,只能证明在检测时未达设计要求,不能证明竣工验收合格投产期间混凝土强度未达到建设单位设计要求。再者,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造假系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指使,并非旭泽建筑公司的单方行为,况且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造假并不能证明竣工投产时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3.重庆金源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重金源价鉴2021第6-2(2)号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虚假的,且出具的鉴定意见内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6.1.3的规定,所以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法院直接认定事实的依据。4.国网秀山分公司诉前自行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产生的费用265000元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国网秀山分公司辩称,一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旭泽建筑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一审判决旭泽建筑公司赔偿相应损失正确,应予维持。
国网秀山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旭泽建筑公司施工的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铁塔基础存在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等严重缺陷,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依法判令旭泽建筑公司支付国网秀山分公司临时修复、整改等产生的费用445275元(截止至起诉时暂计金额)及国网秀山分公司垫付的检测费用265000元,并以26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2元,减半收取54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5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11015元,均由旭泽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10日,国网秀山分公司(原名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县供电分公司)与旭泽建筑公司签订了《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国网秀山分公司将国网秀山分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发包给旭泽建筑公司施工。对工程范围约定为:1.对35KV洞洪线#18-#32杆重冰区段共4km进行防冰改造,其中改造直线塔13基,转角塔6基;2.导线采用JLHA1/G1A185/30钢芯铝绞线架设4km。具体内容以施工图对应的工作内容的相应工程量及发包人认可签证的工程变更为准。对工程质量约定为: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者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达到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标准。工程“标准工艺”应用率≥95%;工程零缺陷投运;工程使用寿命满足公司质量要求;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对保修期间的约定为: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具体保修期间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无偿维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代为履行,所需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还对双方的其它权利以及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旭泽建筑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施工,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国网秀山分公司实际使用。在工程使用过程中,国网秀山分公司发现旭泽建筑公司承建的塔基出现不同程度的开裂、垮塌,存有一定安全隐患。
2019年10月24日,国网秀山分公司、施工单位旭泽建筑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参加了《国网秀山分公司35KV洞洪线重大隐患协调会议》。
2019年10月30日,国网秀山分公司委托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国网秀山分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的铁塔基础混凝土强度进行质量检测,并于2019年11月3日作出《检测报告》(HYP2202101900008A),载明:“根据以上抽测结果,并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可得到以下结论: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的抽测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小于设计要求”。报告出具后,国网秀山分公司、施工单位旭泽建筑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又召开了《国网秀山分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铁塔基础检修方案会》,会上旭泽建筑公司对该检测方式及结果不予认可,并提出异议。
2020年1月19日,国网秀山分公司又委托了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19#塔基础采用钻芯法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并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混凝土强度钻芯法检测报告》,载明:“经检测,所检测混凝土芯样强度值详见下表:取样部位:19#塔基础,破坏荷载(kN):77.72、59.72、71.30,抗压强度(Mpa):单块值10.4、8.0、9.6,代表值8.0”。
2020年4月9日,国网秀山分公司向旭泽建筑公司发出《通知》,载明:“35kV洞洪线于2013年12月21日投运,2014年2月受冰灾影响后,于2017年进行防冰改造,2017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2019年8月24日,秀山公司运检部输电运维班在线路周期巡视中发现35千伏洞洪线#19-#40塔基基础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疏松等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就此问题国网重庆秀山供电公司在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9日分别委托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科融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35kV洞洪线#19、#24、#25、#36、#49号塔基础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抽查部位的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标准(具体参数详见检测报告)。根据国网重庆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施工合同第12.3.2条款: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特通知贵单位于2020年4月10日在调度大楼5楼参加“35kV洞洪线防冰区铁塔基础检测结果通报会”,并就铁塔基础保修工作进行讨论,请准时参会。”2020年4月10日,国网秀山分公司、旭泽建筑公司及监理单位参加了《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铁塔基础检修结果通报会》。
2020年4月15日,旭泽建筑公司向国网秀山分公司发出《关于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G19-G38基础受损情况说明》,载明:“2019年9月10日,我司接运检部李工通知35千伏洞洪线防冰改造项目基础受损,要求立即对铁塔基础进行查勘,直至2020年4月10日召开会议要求对两次检测结果提出自身意见,我司经过慎重考虑,对出现的情况进行报告如下:一、现场查勘情况:1.2019年9月11日查勘情况:秀山公司运检部张主任带队,监理公司姚工及我司相关人员对洞红线19#、30#、38#、49#进行查勘,除49#外发现19#、30#、38#基础露出部分出现不同程度的受损,因灌木杂树遮拦无法全线查勘,运检部要求对洞洪线川河盖上全部基础进行查勘,并分析原因。2.2019年9月12日,根据第一天查勘结果,与监理姚工12日再次对现场19#、24#、30#、38#进行查勘,本次查勘首先对破损基础进行开挖,在土下10cm以下未发现混凝土破损情况,对表面破损混凝土进行拆除,最多深度6-7cm。二、四次协调会及检测过程情况:1.秀山公司运检部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召开第一次协调会,定性施工质量问题,我司书面进行陈述原因,不同意定性为施工质量问题,应该为冰蚀、冻融破坏,理由如下:A.现场每一基基础均出现不同程度破坏,但每一基基础的保护帽都基本完好,保护帽有水泥砂浆抹灰层进行保护,混凝土基础为清模,表面未有保护,导致水气进入反复冻融破坏造成。B.每基混凝土基础土下均未被破坏,一基混凝土的每一个腿均是同时浇筑,一般情况不会出现上下两个部分不同强度的情况,况且是同时19基础76个基脚出现一样的问题。C.监理会同我司人员9月12日现场检查时,明显发现现场混凝土表层疏松,内部强度并未被破坏(未有设备检测,通过敲打方式判定)。2.根据第一次协调会结果,建设单位安排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现场混凝土进行检测(回弹法),2019年10月30日检测报告中结论是抽查部分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2019年11月12日建设单位组织协调会,会议上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责任,我司提出以下异议,混凝土强度从表象观察就不合格了,采用回弹法进行强度检测就是测试混凝土表面强度推断整体强度,不能判断混凝土内部及下部混凝土是否强度一致,此报告根本无法说明是外力破坏或是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只能说明混凝土被破坏。3.2019年12月30日再次召开会议,建设单位拟定《国网重庆秀山公司35KV洞洪防冰改造工程基础检测方案》进行讨论,我司意见非常明确,希望能够进行鉴定而不是一味的做检测,鉴定结果可明确表达是什么原因造成混凝土强度破坏,可以为下一步设计修复方案提供有力的证据和资料,建设单位意见是进行钻芯法进行检测,可判定混凝土强度是否内外一致。4.2020年1月19日,建设单位委托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19基础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19塔基础抗压强度为8MPa,于2020年4月10日再次召开协调会,会议确定对检测结构表示认可,洞洪线基础遭到破坏。要求三方对检测结果提出各自意见,并于4月17日召开事故分析会。三、我方对两次检测结果的意见:1.认可两次检测结果。2.需立即马上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3.再次提出对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查找强度降低的真正原因。四、我方对造成原因的分析(仅为判断无有效文件支撑):1.从混凝土表象观察,可以得出基础混凝土水泥、河沙、石子、水原材料没有问题,如因材料问题造成混凝土受损,应整个混凝土会出现整体崩塌情况,目前土下混凝土表象是完整的。2.据建设单位巡线班了解,最严重#24塔最先出现的是局部破坏,随着时间推移出现表面大面积破坏,我司2019年9月12日现场查勘时用手锤进行敲打,内部是密实的,我司判定混凝土强度递减是随着时间增加递增的。3.同地区的气象塔、电信塔等混凝土基础均有被破坏痕迹,不是单一的铁塔基础受损。通过以上情况,我司判定秀山供电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G19~G3819基础混凝土破坏是满足混凝土冻融破坏的条件,分析如下:1.经查询2345天气网,秀山地区(不能具体查询川河盖地区)2018年1月高温5°,低温1°;2019年1月高温11°,低温4°;2020年1月高温6°,低温3°,川河盖地区海拔1200米,从气象数据可以估计最低气温比秀山地区温度更低。2.每当气温升高时,地表水气最重(露腿部分)渗透到混凝土中,一旦夜晚温度降低结冰,混凝土中水气膨胀破坏混凝土,昼夜反复造成混凝土破坏,相反保护帽因为有水泥砂浆抹灰进行封闭,反而没有造成破坏。3.从现场三个冬季来看,这个过程是渐进的,不是一次性的,运检部巡线班从最初发现开始并不是一次性形成较大破坏。五、我方对缺陷处理的意见:根据35千伏洞洪线防冰改造基础破坏的情况,经我司慎重考虑,按照合同我司应该承担维修责任,虽目前责任未明确,但如建设单位需要我司修复可立即按照抢修方案进行维修。2020年4月,国网秀山分公司对案涉工程存在情况向设计单位重庆汇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咨询。重庆汇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作出《关于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近期情况的复函》,主要载明:“根据《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的规定,现浇钢筋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本工程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根据线路改造后运行情况,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段于2017年10月竣工,经过3个冬天线路覆冰情况的观察,线路结构满足覆冰气象条件和“设计规范”要求。根据2020年1月19日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基础的检测报告,35kV洞洪线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C25相差较大。线路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建议对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段线路杆塔基础进行及时的治理,使其达到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值,消除安全隐患”。
2020年4月30日,国网秀山分公司委托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向旭泽建筑公司发出《律师函》,主要载明:“一、请贵司收到本函后15日内全面履行无偿保修义务,以满足合同及设计的质量要求。二、如贵司未在第一项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委托人将聘请第三方代为履行,所需全部费用由贵司承担,并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三、贵司未履行完毕保修义务前,暂不返还质量保证金,委托人保留要求贵司赔偿委托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的权利”。2020年5月11日,旭泽建筑公司向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作出《关于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关于《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函的回复》,载明:“贵所(2020)重庆泽贤律函字第(009)号关于《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GCQOOXSYJGC1700046)律师函,我司已收悉。现针对贵所的函告,结合国网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参阅相关建筑施工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合同约定特作如下回复:一、基本情况: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于2017年10月27日竣工投产,2019年9月10日,我司接到国网秀山公司运检部李悦通知,告知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项目的24#铁塔基础受损,我司相关人员于9月11日即刻与监理姚工一道,对洞洪线川河盖地区的铁塔基础进行了勘查,发现现场铁塔19基基础每一基基础露出地面部分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破坏,混凝土强度均降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19日和2020年4月21日,国网秀山公司先后组织召开了四次洞洪线铁塔基础受损原因分析会和沟通协调会,参会的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对于造成铁塔基础的原因分析,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意见分歧较大,我司多次要求对出现混凝土强度降低的原因进行鉴定,便于设计在做修复方案时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也对事故的责任进行明确,但至今为止,秀山公司仅组织两次检测,提供检测如下:报告为不合格,2020年4月21日开会还确定准备聘请专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4月30日就发律师函确定我司施工质量问题,是否取得最新的鉴定结果?如没有为何无端指责我司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我司根据施工合同明确的权利,于2020年3月6日委托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国网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项目的19基受损铁塔基础混凝土进行质量评估和鉴定,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10日进入现场,进行专业性检测和鉴定,目前还未出据结论报告。我们认为:贵所函中所述“35KV洪洞线#19-#37基础立柱地面以下100mm至立柱顶面出现不同程度的开裂、酥松等,系由于贵公司未按强度设计值C25施工所致”的结论,是非常欠妥的、毫无依据的。二、此事件发生后我司高度重视,查阅大量的规程、规范,并对自身施工过程进行自查,询问相关当时施工人员,初步得出以下结论,该结论为公司已书面对国网秀山公司进行阐述,在此回复中再次提出:1.从混凝土表象观察,可以得出基础混凝土水泥、河沙、石子、水原材料没有问题,如因材料问题造成混凝土受损,应整个混凝土会出现整体崩塌情况,目前土下部分混凝土表象是完整的。2.据建设单位巡线班了解,最严重#24塔最先出现的是局部破环,随着时间推移出现表面大面积破坏,我司2019年9月12日现场查勘时用手锤进行敲打,内部是密实的,我司判定混凝土强度递减是随着时间增加递增的并逐步向内破坏的。3.同地区的气象塔、电信塔等混凝土基础均有被破坏痕迹,不是单一的我方施工铁塔基础受损。4.查阅《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其中明确说明月最低平均气温在-3°至2.5°之间的地区属于微冻地区,无调查资料时(调查资料要求前10年),微冻地区可按照II-D等级考虑,也可按照II-C等级考虑,即使按照II-C等级考虑设计年限30年混凝土标号都不得低于C30,如按II-D等级考虑,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Ca35,该项目施工图仅为C25,出现混凝土破坏是必然的。三、关于贵所函中通知的回复:1.请贵司收到本函后15日内全面履行无偿保修义务,以满足合同及设计的质量要求。回复:按照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第(4)点:电气安装、输电线路工程为一年,该项目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两年后出现质量问题,质保期已过,不存在“无偿保修”的说法。根据住建部质量终身制的相关文件要求: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我司收到律师函第一时间联系了敖朝生律师,并与建设单位李悦同志联系,李悦明确说明整改方案未出来。关于受损铁塔基础维修的问题,我司一直表示,愿意配合业主单位进行科学合理的修复。在接收到贵所的律师函前后,我们都一直与国网秀山公司运检部李悦保持着联系的,多次表示愿意配合维修和询问维修方案确定情况(有书面材料),李悦同志回复说维修方案很快会确定的,一旦定了就会即时通知我们。在此,我司慎重表示: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做好受损铁塔基础的修复工作,绝不推卸;按照科学的鉴定结论,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依法向责任方索赔。2.对于国网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项目施工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问题,我们希望国网秀山公司遵守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质量保证金到期支付义务,我们将保留追偿违约金的权利。
2020年5月20日,旭泽建筑公司向国网秀山分公司发出《关于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段铁塔基础隐患临时保修的通知的回复》,载明:“贵公司2020年5月18日发出的《国网重庆秀山供电分公司关于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段铁塔基础隐患临时保修的通知》,我司已收悉。现针对贵公司的通知,结合合同约定,特作如下回复:一、贵公司5月18日的通知指出:“按照合同2.1约定: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标准、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达到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标准”的条款约定是针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约定,该项目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于2017年10月27日竣工投产,不适用于此事件。二、按照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第(4)点:电气安装、输电线路工程为一年,该项目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两年后出现质量问题,质保期已过,不存在“保修”的说法。三、根据住建部质量终身制的相关文件要求: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我司慎重承诺: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做好受损铁塔基础的修复工作,绝不推卸责任。四、我司亦同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洞洪线铁塔基础混凝土强度降低的原因进行鉴定,为铁塔基础修复工作提供科学的根据,确定事故责任,依法向责任方索赔。五、我司收到《通知》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准备前往现场进行处理,就现场即将出现的几个问题还需请建设单位确认:1.现场青苗费如何处理?由贵司负责还是委托我司负责?2.现场材料如钢绞线、拉盘、金具等由谁购买?费用如何确定?3.现场施工费按照什么原则结算?此为下一步索赔提供书面依据。恳请确认上述问题后及时答复,便于我司尽快安排工作”。
由于案涉工程因质量问题可能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国网秀山分公司委托设计单位对案涉工程出具了《35kV洞洪线19#-38#段防护临时方案》。2020年5月28日,国网秀山分公司委托重庆峰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修复。2020年6月30日,国网秀山分公司对重庆峰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临时防护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由于旭泽建筑公司对案涉工程出现问题的原因存有异议,国网秀山分公司又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国网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杆号为G19-G40的铁塔基础混凝土破损原因力进行鉴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检测报告》(002补P4101002000316D),鉴定结论为:通过资料调查、取样检测,经综合分析,作如下鉴定结论:国网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铁塔基础破损原因为:铁塔基础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在微冻环境下混凝土因强度过低而产生冻融破坏。上述报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共花费鉴定费265000元。
2020年9月14日,国网秀山分公司通过微信向旭泽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关于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基础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结果的通知》,通知载明:“2017年竣工的国网重庆秀山公司35千伏洞洪线防冰改造项目,因2019年8月24日,铁塔基础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酥松等情况。根据秀山电力公司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段铁塔基础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结果,请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施工方旭泽建筑公司、设计方重庆汇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方重庆渝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派遣责任人于2020年9月16日上午9:00到重庆市秀山县秀山供电分公司办公大楼6楼会议室。会议内容为通告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段铁塔基础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结果,并部署后续工作。”旭泽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飞于2020年9月15日回复“目前疫情形势不好出来走动,明天的会就不参加了”。国网秀山分公司认为临时防护的费用应当由旭泽建筑公司赔偿,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渝0241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旭泽建筑公司在国网秀山分公司的国网重庆秀山公司10kv线路及上寨台区等关口表改造工程款及国网重庆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质保金314798.09元。二、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旭泽建筑公司在招商银行重庆洋河支行(账户:123907723xxxxxx)银行存款435201.91元。案件受理费4270元,由申请人国网秀山分公司负担。另外,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国网秀山分公司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处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花费保险费1500元。
另查明,案涉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施工图由重庆汇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并出具了《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说明书第2.2条载明:“改造路线所经地带位于丘陵50%和山地50%,最高海拔1207m,最低海拔947m,……”。第3.1.1条载明:“经初设审查,设计气象条件为:最高温度40℃,最低温度-5℃,最大覆冰-5℃,年平均气温15℃……”。第4.3条载明:“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等级为C25,基础垫层和底脚螺栓保护帽混凝土等级为C15;水泥: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不低于32.5Mpa。”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第3.2条规定:冻融环境采用的混凝土标准为II-C,即冻融环境中的混凝土使用等级标准最低为C30、C40。
再查明,2017年8月25日,旭泽建筑公司委托秀山立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29#-37#、42+1#铁塔基础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2020年5月6日,国网秀山分公司向秀山立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发出《关于提供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原件的函》,要求秀山立信监事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报告原件。2020年5月28日,秀山立信监事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国网秀山分公司回函,载明:“贵单位的函件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35千伏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报告编号:084Q0312091700916、084Q0312091700918、084Q0312091700919、084Q0312091700920、084Q0312091700921、084Q0312091700922、084Q0312091700924、084Q0312091700928、084Q0312091700929、084Q0312091700930、084Q0312091700933、084Q0312091700935、084Q0312091700937、084Q0312091700938、084Q0312091700939、084Q0312091700940、084Q0312091700944、084Q0312091701049、084Q0312091701051、084Q0312091701054)均未在我公司建研工程质量检测系统查询到,经核实确认为虚假报告,以上检测报告无效。
还查明,由于双方对临时防护修复、整改费用存有争议,国网秀山分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临时防护修复、整改费用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鉴定程序中,双方选定了重庆昊天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工程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4月12日,重庆昊天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认为由于其系国网秀山分公司的结算审核单位,基于回避原则将鉴定退回。之后双方又共同选定了重庆金源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鉴定的鉴定机构。重庆金源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35KV洪洞县19#-38#段的临应急防护处理所需的工程费用为286253.37元,大写:贰拾捌万陆仟贰佰伍拾叁元叁角柒分,该《鉴定意见书》送达国网秀山分公司、旭泽建筑公司质证时,旭泽建筑公司提出异议,2021年9月26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金源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及国网秀山分公司、旭泽建筑公司共同到达现场,对临时应急防护工程进行了现场查勘,并形成了现场勘验记录。后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重金源价鉴[2021]第6-2(2)号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载明:……2.由于在青苗赔偿及租用抵款等费用问题上,秀山供电公司没有与周边村民达成一致意见,32#、35#、36#、37#铁塔的临时应急防护没有完成施工。3.38#铁塔的临时应急防护,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内。4.2021年7月9日我们做出的造价鉴定意见286253.37元作废。临时应急防护处理所需的工程费用以本次补充鉴定意见为准,并由法院自由裁量。补充鉴定意见:经我们鉴定,35KV洞洪线19#-38#段的临时应急防护处理所需的工程费用为163792.65元。国网秀山分公司预付鉴定申请费11015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发生的纠纷均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国网秀山分公司与旭泽建筑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结合双方举示的证据及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基础出现的质量问题是设计方设计的标准不符合实际要求还是承包方施工的工程质量未达标准所导致;二、国网秀山分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三、国网秀山分公司主张的临时修复、整改费用445275元及检测费用26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案涉工程基础出现的质量问题是设计方设计的标准不符合实际要求还是承包方施工的工程质量未达标准所导致的问题。案涉工程塔基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系旭泽建筑公司施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导致而非因设计问题所导致,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中已明确冻融环境对混凝土的腐蚀机理为反复冻融导致混凝土损伤。冻融地区主要分布在我国青藏高原、和新疆、甘肃、四川、云南等分布有现代冰川的高原、高山等海拔较高或纬度较高的地区。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境内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除2018年1月、12月以及2019年1月、2月气温为-3-2.5℃以外,其余年平均气温为15℃左右,且案涉工程最高海仅为1207米,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定,仅属于微冻地区。其次,按照《设计规范》中所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单位按照最低强度C25的要求的使用年限为30年,而本案中,该工程于2017年10月完工并交付使用,但至2019年9月时已出现质量问题,若质量符合相应标准,即使因为气温变化存在一定的影响,亦不至于完工二年的时间内就发生质量问题。第三,竣工验收时,旭泽建筑公司向国网秀山分公司提交了《重庆立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的复印件,证明案涉工程符合双方约定的混凝土强度,国网秀山分公司基于此报告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但2020年5月28日,重庆立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报告进行否认,认为该报告系虚假报告。因此,对于旭泽建筑公司完工时所施工的工程是否达到双方约定的C25的标准,现无法进行确认。第四,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混凝土强度钻芯法检测报告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均认定旭泽建筑公司所施工的工程混凝土强度和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国网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水改造工程铁塔基础破损原因为:铁塔基础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在微冻环境下混凝土因强度过低而产生冻融破坏所致。
关于国网秀山分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而事实一般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基础,对事实的确认系查明事实需解决的问题。本案中,国网秀山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旭泽建筑公司施工的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铁塔基础存在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等严重缺陷,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诉请判决的确认的内容实质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该诉请不具有确认之诉的利益,不构成法律规定的确认之诉。故对于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国网秀山分公司主张的临时修复、整改费用445275元及检测费用26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费用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双方在合同第12.3.1条、第12.3.2条的约定,由于旭泽建筑公司所施工的基础工程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设计标准导致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存在质量问题,其应当对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现重庆金源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35KV洪洞县19#-38#段的临应急防护处理所需的工程费用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该163792.65元的损失费用理应由旭泽建筑公司赔偿。对于国网秀山分公司诉讼请求中修复费用的超出部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二,对于国网秀山分公司主张鉴定费用265000元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本案中,国网秀山分公司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对案涉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力进行鉴定,其目的是为了明晰责任,即若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系设计方所导致,则旭泽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若工程质量问题系旭泽建筑公司违约所致,则应当由旭泽建筑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经鉴定,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系旭泽建筑公司未按约定设计标准施工所致,因此,根据双方合同第12.3.2条的约定,旭泽建筑公司应赔偿国网秀山分公司已实际产生的损失265000元。其三,对于鉴定费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由于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鉴定费用应当由旭泽建筑公司承担,且国网秀山分公司申请鉴定的目标是为查明工程受损的原因力,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而进行的鉴定。虽旭泽建筑公司在协商过程中多次提出需要对出现工程质量的原因力进行鉴定,但该次鉴定前,国网秀山分公司并未明确与旭泽建筑公司对鉴定事项进行详细商议,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对于国网秀山分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四,对于诉讼保全保险费1500元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关于诉讼保全担保费是否属胜诉方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的问题,实践中,通常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非必然产生保全担保费用。又因案涉合同对该费用的负担并未作出约定,且国网秀山分公司支出的保全担保费不属于本次诉讼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对于国网秀山分公司主张旭泽建筑公司赔偿该费用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旭泽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国网秀山分公司损失共计163792.65元;二、旭泽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国网秀山分公司鉴定费265000元;三、驳回国网秀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02元,减半收取5451元,由国网秀山分公司负担2151元,由旭泽建筑公司负担3300元。鉴定申请费11015元,由国网秀山分公司负担4365元,由旭泽建筑公司负担66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270元,由国网秀山分公司负担1708元,由旭泽建筑公司负担256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国网秀山分公司与旭泽建筑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第12.3.2条约定:“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无偿维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代为履行,所需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另查明,一审卷宗正卷第90页载明旭泽建筑公司在庭审中举示的第5份证据为“科融公司检测报告,证明混凝土强度出现问题。”国网秀山分公司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2.案涉混凝土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的约定、旭泽建筑公司应否承担修复责任;3.案涉工程修复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现就此评述如下:
关于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旭泽建筑公司主张一审审判程序违法的理由在于一审开庭审理结束后,国网秀山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告知也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以及旭泽建筑公司在一审开庭审理中提交给法院的委托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出具的检测报告未组织双方质证。经查一审卷宗,国网秀山分公司并不存在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且旭泽建筑公司在一审开庭审理中提交的其委托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出具的检测报告已经国网秀山分公司当庭质证,因此旭泽建筑公司主张一审审判程序违法的理由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混凝土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的约定、旭泽建筑公司应否承担修复责任的问题。对于混凝土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认定,旭泽建筑公司主张质量符合约定的依据在于案涉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关键性资料《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已被证实为虚假报告,因此旭泽建筑公司根据案涉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主张案涉混凝土施工质量符合双方约定依据不足,加之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混凝土强度钻芯法检测报告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均认定旭泽建筑公司所施工的工程混凝土强度和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因此旭泽建筑公司所施工的案涉混凝土施工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事实足以认定,旭泽建筑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在其不及时履行修复责任的情况下,国网秀山分公司为避免因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引发安全隐患,自行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修复符合合同约定,相应的修复费用应当由旭泽建筑公司承担。
关于案涉工程修复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根据国网秀山分公司与旭泽建筑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第12.3.2条的约定,旭泽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由此给国网秀山分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于双方对案涉工程修复费用损失有争议,经国网秀山分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已依法委托由国网秀山分公司与旭泽建筑公司共同选定的且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重庆金源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在旭泽建筑公司提出异议后,一审法院、鉴定机构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到达案涉工程现场进行现场查勘且形成了现场勘验笔录,最终鉴定机构作出修复工程费用为163792.65元的鉴定结论。本院认为,该次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工程修复费用为163792.65元并无不当,旭泽建筑公司主张该鉴定结论不应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国网秀山分公司因旭泽建筑公司所负责的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双方合同第12.3.2条所约定的损失,旭泽建筑公司亦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一审判决对案涉工程修复损失数额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旭泽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31元,由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中宜
审判员陈明生
审判员刘文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翟维玲
书记员聂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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