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与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41民初106号
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6J6R7M。
负责人:刘兵,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亮,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3单元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32328849。
法定代表人:朱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筱蔚,重庆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秀山分公司)诉被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吕春亮,被告旭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云飞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因基础质量缺陷导致进行修复、整改等临时应急防护处理所需的全部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后,委托重庆金源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施工的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铁塔基础存在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等严重缺陷,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临时修复、整改等产生的费用445275元(截止至起诉时暂计金额)及原告垫付的检测费用26500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鉴定评估及检测费等)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二中检测费用的资金占用利息明确为:以26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将诉讼请求三明确为: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2元,减半收取54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5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11015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系依法成立从事电力生产、电力供应等的企业,原名称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县供电分公司。2017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以施工总承包方式对原告位于秀山县境内的国网重庆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进行承包施工,被告应按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合同相关约定进行施工,合同2.1对工程质量进行了约定。该工程已于2017年10月完工,嗣后双方已按施工合同约定结清了工程款。2019年9月,原告公司巡视中发现被告施工的35KV洞洪线#19-#37基础立柱地面以下100mm至立柱顶面出现不同程度的开裂、酥松,初步发现最大深度60mm左右,存在安全隐患。发现以上问题后,原告高度重视,立即会同被告、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人员前往现场召开专题会议,初步怀疑为施工质量问题,因被告公司提出异议,原告依据合同2.2约定,委托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被告施工所用混凝土强度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抽测部位的混凝土小于设计要求,被告公司项目代表朱云飞对本次混凝土结果无异议,但对检测方法和责任判定提出相关异议,并明确回复被告公司不委托重新检测,由原告委托检测。经原告委托,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具有代表性的19#塔基础进行检测,经检测19#塔基础抗压强度(MPa)代表值为8.0,明显低于强度设计值C25(25MPa≤fcu,k
被告旭泽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施工的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铁塔基础存在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等严重缺陷,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不成立: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描述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铁塔基础混凝土破损原因进行调查、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铁塔破损原因为铁塔基础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在微冻环境下因强度过低而产生冻融破坏。查阅《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其中明确说明,月最低平均气温在-3°至2.5°之间的地区属于微冻地区,微冻地区最低按照II-C等级考虑,即设计年限50年混凝土标号为Ca30或者C45,建设单位给我司施工图中混凝土标号仅为C25,出现混凝土破坏是必然的。原告称在微冻环境下因强度过低而产生冻融破坏也仅仅能够说明设计混凝土强度根本达不到冻融环境的混凝土强度要求而产生冻融破坏。我司于2020年3月6日委托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国网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项目的19基受损铁塔基础混凝土进行质量评估和鉴定,该公司2020年5月26日出具报告,确认19座铁塔基础混凝土均存在因受冻引起的不同程度的起皮、脱落、冻融、破损等质量缺陷,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结论在微冻环境下因强度过低而产生冻融破坏的原因一致,都属于冻融破坏。混凝土冻融破坏是高寒地区混凝土工程较常见的病害之一,是混凝土受到的物理作用(干湿变化、温度变化、冻融变化等)产生的损伤。引起混凝土冻融剥蚀的主要原因是混凝土空隙中的水,在干湿交替、冻融循环作用下,形成冰涨压力和渗透压力联合作用的疲劳应力,使混凝土产生由表及里的剥蚀破坏,从而降低混凝土强度。当经过反复多次的冻融循环以后,损伤逐步积累不断扩大,发展成互相连通的裂缝,使混凝土的强度逐步降低,较后甚至完全丧失。从实际中不难看出,处在干燥条件的混凝土显然不存在冻融破坏的问题,所以饱水状态是混凝土发生冻融破坏的必要条件之一,另一必要条件是外界气温正负变化,使混凝土孔隙中的水反复发生冻融循环,这两个必要条件,决定了混凝土冻融破坏是从混凝土表面开始的层层剥蚀破坏,秀山川河盖地区属于微冻地区,一到冬天所有草和树枝均结冻成冰状,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纸根本没有考虑过冻融破坏。该项目于2017年10月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投产,现场监理是每一基基础浇筑都在现场旁站,建设单位验收也是逐基进行验收,如当时现场如此是肯定验收不合格的,基本就可说明此破坏是后期造成的,对于现场发生的实际情况,我司赞成科学对待,原告多次组织现场进行检测,我司口头及书面多次提出,应该分析原因,现场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已经不需要经过检测就能确定,要客观分析造成的原因为下一步修复方案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也对事故的责任进行明确。现场每一基铁塔基础均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但有个明显点就是保护帽(设计强度为C15)破坏较小或者是没有,最大的原因就是表面进行水泥涂抹,对表面进行了封闭,水气进入困难,未形成冻融破坏。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会同我们一起现场查勘缺陷时,发现川河盖地区部分裸露在外的混凝土同样出现破坏现象。二、原告诉称2020年4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出具律师函,被告仍怠于履行相应义务,被告的书面回复中以未取得最新的鉴定结果、质保期已过等理由,并否认施工质量未满足设计要求、拒不履行修复、整改义务等事实并不属实。实际上我司一直在协调过程中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对该事故进行配合调查,具体情况如下:时间:2019年9月10日,原告单位李悦同志通知洞洪线24#出现混凝土质量问题,我司立即组织人员配合查勘,2019年9月11日运检部张主任带队,监理公司姚工及我司相关人员对洞红线19#、30#、38#、49#进行查勘,除49#外发现19#、30#、38#基础露出部分出现不同程度的受损,因灌木杂树遮拦无法全线查勘,运检部要求对洞洪线川河盖上全部基础进行查勘,并分析原因。2、时间:2019年9月12日,根据第一天查勘结果,与监理姚工再次对现场19#、24#、30#、38#进行查勘,本次查勘首先对破损基础进行开挖,在土下10cm以下未发现混凝土破损情况,对表面破损混凝土进行拆除,最多深度6-7cm。我司以《关于国网重庆秀山供电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G19-G38基础受损情况报告》,详细描述现场发生的情况并提出我方意见。3、时间:2019年9月20日,原告组织会议,本会议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均对洞洪线防冰区质量事故提出各自意见,监理单位提供现场监理旁站说明,设计单位提出系外力破坏,我方也提出外力破坏,建设单位认定为施工质量问题,四方未达成一致意见。4、时间:2019年11月3日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受秀山公司委托出具《国网重庆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检测报告》,该报告结论为抽测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小于设计要求。5、时间:2019年11月12日,秀山供电分公司运检部李峰主任根据检测报告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质量问题,会议上我方提出该报告系检测报告,不能说明该质量问题为施工质量问题,混凝土目测表面已经被破坏,做检测肯定是不合格的,但造成原因各执一词,我方原因如下:回弹法检测是根据重击混凝土表面获得强度来推断混凝土强度,一个已经被破坏的混凝土表面做混凝土回弹法检测,从做的开始就已经知道是不合格的,方式方法就不对,会议上并未达成一致意见。6、时间:2019年11月30日,原告拟定《国网重庆秀山公司35KV洞洪防冰改造工程基础检测方案》进行讨论,我司及监理单位均发表意见,希望能够进行鉴定而不是一味的做检测,鉴定结果可明确表达是什么原因造成混凝土强度破坏,可以为下一步设计修复方案提供有力的证据和资料,建设单位意见是进行钻芯法进行检测,可判定混凝土强度是否内外一致,我在会上提出这个检测根本没必要,不能说明造成的原因的检测是没意义的。7、时间:2020年1月19日。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秀山供电公司委托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所检混凝土芯样为8.0MPa,这个结果应该是预料之中。秀山供电公司杨晓波经理组织召开洞洪线质量事故会议,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我司在会上明确说明:没有任何证据能够确定施工质量问题是施工单位造成的,如要求我司履行维修责任,可以出具书面材料,要求我司执行,但必须注明结算原则并明确一旦有证据确定非施工单位原因,秀山供电分公司必须支付相关费用。秀山供电分公司未出具维修证明,此事再一次没有结果。8、时间:2020年3月6日。秀山供电公司针对洞洪线防冰区基础受损一事反复无常,多次协调无果后我司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委托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国网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项目的19基受损铁塔基础混凝土进行质量评估和鉴定,该公司是秀山公司第二次聘请的现场检测单位。9、时间:2020年4月10日,秀山供电公司再次组织洞洪线防冰区铁塔基础检测结果通报会,并出会议纪要,此会议纪要为秀山供电公司运维部张建主任发送确认会议内容。10、时间:2020年4月21日,秀山供电公司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召开保修方案及事故分析讨论会,与会人员各执一词,会议未取得一致意见,设计单位明确说明已经无法再进行设计,没这个能力承担后续方案,建设单位拟准备再请设计单位,并准备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此事进行鉴定,确定事故成因,划清责任,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出具会议纪要。在开会过程中,我司再次明确,我司已经联系相关单位正在做检测,但确实没证据证明不是施工单位责任,但不管如何,我司愿意承担维修责任,在给秀山公司说明中明确说明。11、时间:2020年4月24日。秀山供电公司杨晓波副总亲自到现场报案将检测人员扭送到派出所,理由是破坏电力设备,派出所相关人员经查勘检测合同后立即放人。12、时间:2020年4月30日,秀山供电公司委托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2020重庆泽贤律函字第009号),函中明确表示要求我司承担维修责任,我司立即组织回复,并慎重表示: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做好受损铁塔基础的修复工作,绝不推卸;按照科学的鉴定结论,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依法向责任方索赔。13、时间:2020年5月7日,我与秀山供电公司现场代表李悦通电话录音,明确表示我司愿意承担维修责任。
14、时间:2020年5月18日,秀山供电公司发出《国网重庆秀山供电分公司关于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铁塔基础隐患临时保修的通知》,我司立即组织回复,并针对现场实际情况拟定问题,要求回复:(1)青苗费如何处理?(2)材料甲供还是乙供?(3)计价原则说明。以上三点的要求,就基本可以明确工程造价,待为有证据证明不是施工方责任时进行下一步索赔提供依据,原告方不予回复,直接认定我司不愿承担维修责任。15、时间:2020年5月22日,我司5月21日接到秀山供电公司通知,重庆市电力公司安监部、电科院、经研院、秀山公司对35千伏洞洪线防冰改造施工单位进行约谈,我司相关人员准时参会,在会议上我司据理直争,详细描述事情发生的前前后后,与会人员对此事发生争论,最后因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无结果。上述事实能够证实,自发现存在问题后,我司一直积极参与问题调查,并愿意对问题进行修复,但在问题出现的原因未查明前,我司也通过口头、书面都承诺“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做好受损铁塔基础的修复工作,绝不推卸,按照科学的鉴定结论,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依法向责任方索赔,并自愿垫款进行维修”,我司向原告提出的相关问题的目的均是为了保留相应证据,为下一步索赔提供依据,但建设单位连基本回复都没有,不存在我司不愿承担责任的说法。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原名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旭泽公司签订了《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国网秀山分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对工程范围约定为:1、对35KV洞洪线#18-#32杆重冰区段共4km进行防冰改造,其中改造直线塔13基,转角塔6基;2、导线采用JLHA1/G1A185/30钢芯铝绞线架设4km。具体内容以施工图对应的工作内容的相应工程量及发包人认可签证的工程变更为准。对工程质量约定为: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者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达到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标准。工程“标准工艺”应用率≥95%;工程零缺陷投运;工程使用寿命满足公司质量要求;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对保修期间的约定为: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具体保修期间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无偿维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代为履行,所需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还对双方的其它权利以及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旭泽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施工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原告实际使用。在工程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承建的塔基出现不同程度的开裂、垮塌,存有一定安全隐患。
2019年10月24日,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施工单位旭泽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参加了《国网秀山分公司35KV洞洪线重大隐患协调会议》。
2019年10月30日,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委托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国网秀山分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的铁塔基础混凝土强度进行质量检测,并于2019年11月3日作出《检测报告》(HYP2202101900008A),载明:“根据以上抽测结果,并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可得到以下结论: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的抽测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小于设计要求”。报告出具后,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施工单位旭泽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又召开了《国网秀山分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铁塔基础检修方案会》,会上被告旭泽公司对该检测方式及结果不予认可,并提出异议。
2020年1月19日,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又委托了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19#塔基础采用钻芯法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并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混凝土强度钻芯法检测报告》,载明:“经检测,所检测混凝土芯样强度值详见下表:取样部位:19#塔基础,破坏荷载(kN):77.72、59.72、71.30,抗压强度(Mpa):单块值10.4、8.0、9.6,代表值8.0”。
2020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载明:“35kV洞洪线于2013年12月21日投运,2014年2月受冰灾影响后,于2017年进行防冰改造,2017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2019年8月24日,秀山公司运检部输电运维班在线路周期巡视中发现35千伏洞洪线#19-#40塔基基础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疏松等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就此问题国网重庆秀山供电公司在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9日分别委托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科融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35kV洞洪线#19、#24、#25、#36、#49号塔基础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抽查部位的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标准(具体参数详见检测报告)。根据国网重庆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施工合同第12.3.2条款: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特通知贵单位于2020年4月10日在调度大楼5楼参加“35kV洞洪线防冰区铁塔基础检测结果通报会”,并就铁塔基础保修工作进行讨论,请准时参会。”2020年4月10日,原告、被告及监理单位参加了《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铁塔基础检修结果通报会》。
2020年4月15日,被告旭泽公司向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发出《关于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G19-G38基础受损情况说明》,载明:“2019年9月10日,我司接运检部李工通知35千伏洞洪线防冰改造项目基础受损,要求立即对铁塔基础进行查勘,直至2020年4月10日召开会议要求对两次检测结果提出自身意见,我司经过慎重考虑,对出现的情况进行报告如下:一、现场查勘情况:1、2019年9月11日查勘情况:秀山公司运检部张主任带队,监理公司姚工及我司相关人员对洞红线19#、30#、38#、49#进行查勘,除49#外发现19#、30#、38#基础露出部分出现不同程度的受损,因灌木杂树遮拦无法全线查勘,运检部要求对洞洪线川河盖上全部基础进行查勘,并分析原因。2、2019年9月12日,根据第一天查勘结果,与监理姚工12日再次对现场19#、24#、30#、38#进行查勘,本次查勘首先对破损基础进行开挖,在土下10cm以下未发现混凝土破损情况,对表面破损混凝土进行拆除,最多深度6-7cm。二、四次协调会及检测过程情况:1、秀山公司运检部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召开第一次协调会,定性施工质量问题,我司书面进行陈述原因,不同意定性为施工质量问题,应该为冰蚀、冻融破坏,理由如下:A、现场每一基基础均出现不同程度破坏,但每一基基础的保护帽都基本完好,保护帽有水泥砂浆抹灰层进行保护,混凝土基础为清模,表面未有保护,导致水气进入反复冻融破坏造成。B、每基混凝土基础土下均未被破坏,一基混凝土的每一个腿均是同时浇筑,一般情况不会出现上下两个部分不同强度的情况,况且是同时19基础76个基脚出现一样的问题。C、监理会同我司人员9月12日现场检查时,明显发现现场混凝土表层疏松,内部强度并未被破坏(未有设备检测,通过敲打方式判定)。2、根据第一次协调会结果,建设单位安排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现场混凝土进行检测(回弹法),2019年10月30日检测报告中结论是抽查部分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2019年11月12日建设单位组织协调会,会议上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责任,我司提出以下异议,混凝土强度从表象观察就不合格了,采用回弹法进行强度检测就是测试混凝土表面强度推断整体强度,不能判断混凝土内部及下部混凝土是否强度一致,此报告根本无法说明是外力破坏或是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只能说明混凝土被破坏。3、2019年12月30日再次召开会议,建设单位拟定《国网重庆秀山公司35KV洞洪防冰改造工程基础检测方案》进行讨论,我司意见非常明确,希望能够进行鉴定而不是一味的做检测,鉴定结果可明确表达是什么原因造成混凝土强度破坏,可以为下一步设计修复方案提供有力的证据和资料,建设单位意见是进行钻芯法进行检测,可判定混凝土强度是否内外一致。4、2020年1月19日,建设单位委托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19基础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19塔基础抗压强度为8MPa,于2020年4月10日再次召开协调会,会议确定对检测结构表示认可,洞洪线基础遭到破坏。要求三方对检测结果提出各自意见,并于4月17日召开事故分析会。三、我方对两次检测结果的意见:1、认可两次检测结果。2、需立即马上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3、再次提出对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查找强度降低的真正原因。四、我方对造成原因的分析:(仅为判断无有效文件支撑)1、从混凝土表象观察,可以得出基础混凝土水泥、河沙、石子、水原材料没有问题,如因材料问题造成混凝土受损,应整个混凝土会出现整体崩塌情况,目前土下混凝土表象是完整的。2、据建设单位巡线班了解,最严重#24塔最先出现的是局部破坏,随着时间推移出现表面大面积破坏,我司2019年9月12日现场查勘时用手锤进行敲打,内部是密实的,我司判定混凝土强度递减是随着时间增加递增的。3、同地区的气象塔、电信塔等混凝土基础均有被破坏痕迹,不是单一的铁塔基础受损。通过以上情况,我司判定秀山供电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G19~G3819基础混凝土破坏是满足混凝土冻融破坏的条件,分析如下:1、经查询2345天气网,秀山地区(不能具体查询川河盖地区)2018年1月高温5°,低温1°;2019年1月高温11°,低温4°;2020年1月高温6°,低温3°,川河盖地区海拔1200米,从气象数据可以估计最低气温比秀山地区温度更低。2、每当气温升高时,地表水气最重(露腿部分)渗透到混凝土中,一旦夜晚温度降低结冰,混凝土中水气膨胀破坏混凝土,昼夜反复造成混凝土破坏,相反保护帽因为有水泥砂浆抹灰进行封闭,反而没有造成破坏。3、从现场三个冬季来看,这个过程是渐进的,不是一次性的,运检部巡线班从最初发现开始并不是一次性形成较大破坏。五、我方对缺陷处理的意见:根据35千伏洞洪线防冰改造基础破坏的情况,经我司慎重考虑,按照合同我司应该承担维修责任,虽目前责任未明确,但如建设单位需要我司修复可立即按照抢修方案进行维修。2020年4月,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对案涉工程存在情况向设计单位重庆汇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咨询。重庆汇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作出《关于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近期情况的复函》,主要载明:“根据《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的规定,现浇钢筋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本工程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根据线路改造后运行情况,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段于2017年10月竣工,经过3个冬天线路覆冰情况的观察,线路结构满足覆冰气象条件和“设计规范”要求。根据2020年1月19日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基础的检测报告,35kV洞洪线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C25相差较大。线路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建议对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段线路杆塔基础进行及时的治理,使其达到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值,消除安全隐患”。
2020年4月30日,原告委托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旭泽公司发出《律师函》,主要载明:“一、请贵司收到本函后15日内全面履行无偿保修义务,以满足合同及设计的质量要求。二、如贵司未在第一项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委托人将聘请第三方代为履行,所需全部费用由贵司承担,并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三、贵司未履行完毕保修义务前,暂不返还质量保证金,委托人保留要求贵司赔偿委托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的权利”。2020年5月11日,被告旭泽公司向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作出《关于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关于《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函的回复》,载明:“贵所(2020)重庆泽贤律函字第(009)号关于《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GCQOOXSYJGC1700046)律师函,我司已收悉。现针对贵所的函告,结合国网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参阅相关建筑施工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合同约定特作如下回复:一、基本情况: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于2017年10月27日竣工投产,2019年9月10日,我司接到国网秀山公司运检部李悦通知,告知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项目的24#铁塔基础受损,我司相关人员于9月11日即刻与监理姚工一道,对洞洪线川河盖地区的铁塔基础进行了勘查,发现现场铁塔19基基础每一基基础露出地面部分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破坏,混凝土强度均降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19日和2020年4月21日,国网秀山公司先后组织召开了四次洞洪线铁塔基础受损原因分析会和沟通协调会,参会的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对于造成铁塔基础的原因分析,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意见分歧较大,我司多次要求对出现混凝土强度降低的原因进行鉴定,便于设计在做修复方案时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也对事故的责任进行明确,但至今为止,秀山公司仅组织两次检测,提供检测如下:报告为不合格,2020年4月21日开会还确定准备聘请专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4月30日就发律师函确定我司施工质量问题,是否取得最新的鉴定结果?如没有为何无端指责我司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我司根据施工合同明确的权利,于2020年3月6日委托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国网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项目的19基受损铁塔基础混凝土进行质量评估和鉴定,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10日进入现场,进行专业性检测和鉴定,目前还未出据结论报告。我们认为:贵所函中所述“35KV洪洞线#19-#37基础立柱地面以下100mm至立柱顶面出现不同程度的开裂、酥松等,系由于贵公司未按强度设计值C25施工所致”的结论,是非常欠妥的、毫无依据的。二、此事件发生后我司高度重视,查阅大量的规程、规范,并对自身施工过程中进行自查,询问相关当时施工人员,初步得出以下结论,该结论为公司也书面对国网秀山公司进行阐述,在此回复中再次提出:1、从混凝土表象观察,可以得出基础混凝土水泥、河沙、石子、水原材料没有问题,如因材料问题造成混凝土受损,应整个混凝土会出现整体崩塌情况,目前土下部分混凝土表象是完整的。2、据建设单位巡线班了解,最严重#24塔最先出现的是局部破环,随着时间推移出现表面大面积破坏,我司2019年9月12日现场查勘时用手锤进行敲打,内部是密实的,我司判定混凝土强度递减是随着时间增加递增的并逐步向内破坏的。3、同地区的气象塔、电信塔等混凝土基础均有被破坏痕迹,不是单一的我方施工铁塔基础受损。4、查阅《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其中明确说明月最低平均气温在-3°至2.5°之间的地区属于微冻地区,无调查资料时(调查资料要求前10年),微冻地区可按照II-D等级考虑,也可按照II-C等级考虑,即使按照II-C等级考虑设计年限30年混凝土标号都不得低于C30,如按II-D等级考虑,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Ca35,该项目施工图仅为C25,出现混凝土破坏是必然的。三、关于贵所函中通知的回复:1、请贵司收到本函后15日内全面履行无偿保修义务,以满足合同及设计的质量要求。回复:按照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第(4)点:电气安装、输电线路工程为一年,该项目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两年后出现质量问题,质保期已过,不存在“无偿保修”的说法。根据住建部质量终身制的相关文件要求: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我司收到律师函第一时间联系了敖朝生律师,并与建设单位李悦同志联系,李悦明确说明整改方案未出来。关于受损铁塔基础维修的问题,我司一直表示,愿意配合业主单位进行科学合理的修复。在接收到贵所的律师函前后,我们都一直与国网秀山公司运检部李悦保持着联系的,多次表示愿意配合维修和询问维修方案确定情况(有书面材料),李悦同志回复说维修方案很快会确定的,一旦定了就会即时通知我们。在此,我司慎重表示: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做好受损铁塔基础的修复工作,绝不推卸;按照科学的鉴定结论,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依法向责任方索赔。2、对于国网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项目施工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问题,我们希望国网秀山公司遵守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质量保证金到期支付义务,我们将保留追偿违约金的权利。
2020年5月20日,被告旭泽公司向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发出《关于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段铁塔基础隐患临时保修的通知的回复》,载明:“贵公司2020年5月18日发出的《国网重庆秀山供电分公司关于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段铁塔基础隐患临时保修的通知》,我司已收悉。现针对贵公司的通知,结合合同约定,特作如下回复:一、贵公司5月18日的通知指出:“按照合同2.1约定: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标准、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达到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标准”的条款约定是针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约定,该项目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于2017年10月27日竣工投产,不适用于此事件。二、按照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第(4)点:电气安装、输电线路工程为一年,该项目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两年后出现质量问题,质保期已过,不存在“保修”的说法。三、根据住建部质量终身制的相关文件要求: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我司慎重承诺: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做好受损铁塔基础的修复工作,绝不推卸责任。四、我司亦同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洞洪线铁塔基础混凝土强度降低的原因进行鉴定,为铁塔基础修复工作提供科学的根据,确定事故责任,依法向责任方索赔。五、我司收到《通知》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准备前往现场进行处理,就现场即将出现的几个问题还需请建设单位确认:1、现场青苗费如何处理?由贵司负责还是委托我司负责?2、现场材料如钢绞线、拉盘、金具等由谁购买?费用如何确定?3、现场施工费按照什么原则结算?此为下一步索赔提供书面依据。恳请确认上述问题后及时答复,便于我司尽快安排工作”。
由于案涉工程因质量问题可能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委托设计单位对案涉工程出具了《35kV洞洪线19#-38#段防护临时方案》。2020年5月28日,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委托重庆峰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修复。2020年6月30日,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对重庆峰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临时防护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由于被告旭泽公司对案涉工程出现问题的原因存有异议,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又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国网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杆号为G19-G40的铁塔基础混凝土破损原因力进行鉴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检测报告》(002补P4101002000316D),鉴定结论为:通过资料调查、取样检测,经综合分析,作如下鉴定结论:国网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铁塔基础破损原因为:铁塔基础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在微冻环境下混凝土因强度过低而产生冻融破坏。上述报告,原告共花费鉴定费265000元。
2020年9月14日,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通过微信向被告旭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关于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基础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结果的通知》,通知载明:“2017年竣工的国网重庆秀山公司35千伏洞洪线防冰改造项目,因2019年8月24日,铁塔基础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酥松等情况。根据秀山电力公司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段铁塔基础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结果,请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施工方旭泽建筑公司、设计方重庆汇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方重庆渝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派遣责任人于2020年9月16日上午9:00到重庆市秀山县秀山供电分公司办公大楼6楼会议室。会议内容为通告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段铁塔基础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结果,并部署后续工作。”被告旭泽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飞于2020年9月15日回复“目前疫情形势不好出来走动,明天的会就不参加了”。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认为临时防护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旭泽公司赔偿,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渝0241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准予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的国网重庆秀山公司10kv线路及上寨台区等关口表改造工程款及国网重庆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质保金314798.09元。二、准予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重庆洋河支行(账户:1239077********)银行存款435201.91元。案件受理费4270元,由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负担。另外,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处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花费保险费1500元。
另查明,案涉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施工图由重庆汇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并出具了《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说明书第2.2条载明:“改造路线所经地带位于丘陵50%和山地50%,最高海拔1207m,最低海拔947m,……”。第3.1.1条载明:“经初设审查,设计气象条件为:最高温度40℃,最低温度-5℃,最大覆冰-5℃,年平均气温15℃……”。第4.3条载明:“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等级为C25,基础垫层和底脚螺栓保护帽混凝土等级为C15;水泥: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不低于32.5Mpa。”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第3.2条规定:冻融环境采用的混凝土标准为II-C,即冻融环境中的混凝土使用等级标准最低为C30、C40。
再查明,2017年8月25日,被告旭泽公司委托秀山立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29#-37#、42+1#铁塔基础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2020年5月6日,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向秀山立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发出《关于提供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原件的函》,要求秀山立信监事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报告原件。2020年5月28日,秀山立信监事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回函,载明:“贵单位的函件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35千伏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报告编号:084Q0312091700916、084Q0312091700918、084Q0312091700919、084Q0312091700920、084Q0312091700921、084Q0312091700922、084Q0312091700924、084Q0312091700928、084Q0312091700929、084Q0312091700930、084Q0312091700933、084Q0312091700935、084Q0312091700937、084Q0312091700938、084Q0312091700939、084Q0312091700940、084Q0312091700944、084Q0312091701049、084Q0312091701051、084Q0312091701054)均未在我公司建研工程质量检测系统查询到,经核实确认为虚假报告,以上检测报告无效。
还查明,由于双方对临时防护修复、整改费用存有争议,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临时防护修复、整改费用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准许。鉴定程序中,双方选定了重庆昊天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工程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4月12日,重庆昊天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认为由于系原告的结算审核单位,基于回避原则将鉴定退回。之后双方又共同选定了重庆金源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鉴定的鉴定机构。重庆金源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35KV洪洞县19#-38#段的临应急防护处理所需的工程费用为286253.37元,大写:贰拾捌万陆仟贰佰伍拾叁元叁角柒分,该《鉴定意见书》送达原、被告双方质证时,被告提出异议,2021年9月26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金源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及原、被告共同到达现场,对临时应急防护工程进行了现场查勘,并形成了现场勘验记录。后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重金源价鉴[2021]第6-2(2)号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载明:……2、由于在青苗赔偿及租用抵款等费用问题上,秀山供电公司没有与周边村民达成一致意见,32#、35#、36#、37#铁塔的临时应急防护没有完成施工。3、38#铁塔的临时应急防护,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内。4、2021年7月9日我们做出的造价鉴定意见286253.37元作废。临时应急防护处理所需的工程费用以本次补充鉴定意见为准,并由法院自由裁量。补充鉴定意见:经我们鉴定,35KV洞洪线19#-38#段的临时应急防护处理所需的工程费用为163792.65元。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预付鉴定申请费11015元。
上述事实,有《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规范命名的通知》、《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书》、《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强度钻芯法检测报告》、《会议签到表》、《通知》、《关于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G19-G38基础受损情况说明》、《重庆汇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关于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近期情况的复函》、《律师函及EMS邮寄单》、《关于律师函的回复》、《秀山立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关于提供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原件的函》、《关于提供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原件的函的回函》、《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报告》、《重庆市增值税普通发票》、《35kV洞洪线19#-38#段防护临时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申请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20)渝0241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关于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段铁塔基础隐患临时保修的通知的回复》、《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以及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被告旭泽公司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发生的纠纷均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与被告旭泽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结合双方举示的证据及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基础出现的质量问题是设计方设计的标准不符合实际要求或是承包方施工的工程质量未达标准所导致问题;二、原告诉讼请求一能否得到支持问题;三、原告主张的临时修复、整改费用445275元及检测费用26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费用能否得到支持问题。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案涉工程塔基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系被告旭泽公司施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导致而非因设计问题所导致,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中已明确冻融环境对混凝土的腐蚀机理为反复冻融导致混凝土损伤。冻融地区主要分布在我国青藏高原、和新疆、甘肃、四川、云南等分布有现代冰川的高原、高山等海拔较高或纬度较高的地区。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境内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除2018年1月、12月以及2019年1月、2月气温为-3-2.5℃以外,其余年平均气温为15℃左右,且案涉工程最高海仅为1207米,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定,仅属于微冻地区。
其次,按照《设计规范》中所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单位按照最低强度C25的要求的使用年限为30年,而本案中,该工程于2017年10月完工并交付使用,但至2019年9月时已出现质量问题,若质量符合相应标准,即使因为气温变化存在一定的影响,亦不至于完工二年的时间内就发生质量问题。
第三,竣工验收时,被告旭泽公司向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提交了《重庆立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的复印件,证明案涉工程符合双方约定的混凝土强度,原告基于此报告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但2020年5月28日,重庆立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报告进行否认,认为该报告系虚假报告。因此,对于被告完工时所施工的工程是否达到双方约定的C25的标准,现无法进行确认。
第四,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重庆科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混凝土强度钻芯法检测报告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均认定被告所施工的工程混凝土强度和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国网秀山公司35KV洞洪线防水改造工程铁塔基础破损原因力为:铁塔基础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在微冻环境下混凝土因强度过低而产生冻融破坏所致。关于焦点二,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而事实一般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基础,对事实的确认系查明事实需解决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施工的35kV洞洪线防冰改造工程铁塔基础存在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等严重缺陷,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诉请判决的确认的内容实质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该诉请不具有确认之诉的利益,不构成法律规定的确认之诉。故对于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双方在合同第12.3.1条、第12.3.2条约定,由于被告旭泽公司所施工的基础工程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设计标准导致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存在质量问题,其应当对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现重庆金源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35KV洪洞县19#-38#段的临应急防护处理所需的工程费用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该163792.65元的损失费用理应由被告赔偿。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修复费用的超出部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鉴定费用265000元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对案涉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力进行鉴定,其目的是为了明晰责任,即若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系设计方所导致,则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若工程质量问题系被告违约所致,则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经鉴定,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系被告旭泽公司未按约定设计标准施工所致,因此,根据双方合同第12.3.2条的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已实际产生的损失265000元。
对于鉴定费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由于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鉴定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且原告申请鉴定的目标是为查明工程受损的原因力,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而进行的鉴定。虽被告在协商过程中多次提出需要对出现工程质量的原因力进行鉴定,但该次鉴定前,原告并未明确与被告对鉴定事项进行详细商议,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诉讼保全保险费1500元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关于诉讼保全担保费是否属胜诉方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的问题,实践中,通常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非必然产生保全担保费用。又因案涉合同对该费用的负担并未作出约定,且原告支出的保全担保费不属于本次诉讼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该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损失共计163792.65元;
二、被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鉴定费265000元;
三、驳回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02元,减半收取5451元,由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负担2151元,由被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00元。鉴定申请费11015元,由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负担4365元,由被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许洪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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