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7民初321号
原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3单元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32328849。
法定代表人:朱云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筱蔚,重庆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圣泉街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6LJB4P。
负责人:黄孝超。
原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76元,减半收取5088元,由原告重庆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发鑫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 记 员 康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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