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02执保258号
遵义市建工监理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你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2021)黔0302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1、2021年2月9日,通过柜面冻结了被申请人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新华支行账号尾号X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XXX元;
2、2021年3月16日,查封了登记在申请人遵义市建工监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XXXX号房屋;申请人遵义市建工监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XXXX号房屋。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6日),期满后需继续查封冻结的,你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