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5861号
原告:遵义市建工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校长:***。
原告遵义市建工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工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遵义市建工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市建工监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