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42号之六
被执行人:遵义市建工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40817,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岭公园北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遵义市建工监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遵义市建工监理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6557.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 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