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建工监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补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1320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对上诉人遵义市建工监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黔03民终132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黔03民终132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十四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补正为“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审 判 员 娄 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