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执162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昆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31号翠竹园109幢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Y4G938。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清水源(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77号611室-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350771120R。
法定代表人:王洁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万昆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水源(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万昆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水源(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22执16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建军
审判员 王关强
审判员 谢长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