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居涛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511号

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原九台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赛蛟龙,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鲁东海,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鲁东海,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原九台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东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原九台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313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超达创业园X号楼丘地号为X,权利证号为吉(X)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号,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三年;

二、对担保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原九台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吉X,车架号为X号、吉X,车架号X、吉X,车架号为X、吉X,车架号为X、吉X,车架号为X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