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511号
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原九台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赛蛟龙,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鲁东海,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鲁东海,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原九台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东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原九台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313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超达创业园X号楼丘地号为X,权利证号为吉(X)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号,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三年;
二、对担保人**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原九台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吉X,车架号为X号、吉X,车架号X、吉X,车架号为X、吉X,车架号为X、吉X,车架号为X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