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辖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省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13民初3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四川省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涉工程的另一起案件中,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属于长春新区空港区域,并裁定移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且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在行政管辖上也隶属长春新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13民初311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烟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施工地点位于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该区域的民商事案件曾由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代管。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时其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