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辖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省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13民初3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四川省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涉工程的另一起案件中,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属于长春新区空港区域,并裁定移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且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在行政管辖上也隶属长春新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13民初311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烟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施工地点位于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该区域的民商事案件曾由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代管。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时其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