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6民初1637号
原告:贵州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绿地联盟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02154W。
法定代表人:任孝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嗣评,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儒匠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住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乾图中心广场**裙楼及A、B塔楼半负****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7602237XH。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金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住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用代码91520900MA6DLQHP8Y。
法定代表人:胡开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贵南客专贵州段工程项目经理部一分部),住苏州相城,住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用代码91320507151822239P。
法定代表人:赵春斌,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系公司员工。
被告: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磊花路口用代码915200005609213934。
法定代表人:张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儒匠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05元,减半收取计8152.50元,由贵州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岑春祥
审判员 韦绍南
审判员 张利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