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01民初16735号
原告:贵州百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坪东街道坪东西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DT085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金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LQHP8Y。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百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调解后,原告贵州百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百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百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8元,减半收取2549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