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2执13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仁市屯脚镇鲤鱼村**。
法定代表人:胡梅。
被执行人:贵州金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开永。
本院于2021年02月01日以(2021)黔2322执保14号保全裁定对贵州金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贵州金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金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XXX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泉泉